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一2020)》的通知
国中医药国际发〔201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指导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卫生部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一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中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长期规划纲要(2011—2020)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指导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促进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人类健康服务,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与趋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国际地位显著提高,中医药事业取得长足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医药对外医疗保健服务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医药在医药卫生和人类健康促进中的独特优势,多途径、多形式、多层次的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已具有一定规模,一些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在国际医学界引起广泛关注,中药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步伐加快,中医药产品和服务贸易稳步发展。目前,我国与外国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已签订了含有中医药合作内容的双边政府间协议%个,专门的中医药合作协议49个。第62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传统医学决议》,敦促各成员国推动将传统医学纳入国家卫生服务体系中予以发展。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暂定名)技术委员会已经成立。“中医针灸”已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本草纲目》和《黄帝内经》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个团体会员参加了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和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两个国际中医药学术组织,世界针灸学会联合会已与世界卫生组织建立正式关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不断得到加强。中医药在国际医学界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已成为我国外交工作和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中富有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健康观念和医学模式的转变,中医药的整体思维、辨证论治、“治未病”等核心思想,正逐步得到国际社会及多学科的认可和接受。近年来中医药在卫生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治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作用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认识。中医药已传播到世界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许多国家明确了中医药(特别是中医针灸)的法律地位,将中医药纳入医疗保险范畴,部分国家成立了专门的中医药管理机构,中医诊所、针灸中心已成为许多国家提供传统医药服务的主要模式和场所。中医药正处在快速走向世界的战略机遇期。
同时,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还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中医药科学内涵、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理解和认可。许多国家的政策性、技术性壁垒限制了中医药为世界各国人民医疗保健服务能力的发挥。中医药在海外发展过程中存在良莽不齐的客观实际。科技支撑能力、人才队伍和中药企业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还不能满足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中医药走向世界的需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着眼于创新合作方式、建立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合作效益,统筹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和产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扩大中医药应用范围和国际影响,推动中医药理论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的丰富和发展,为国家总体外交和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指导作用,统筹规划、搭建平台。巩固民间交流与合作基础,形成社会各方参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格局。
以内促外,以外强内。加强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不断提高中医药在境外的发展实力。充分利用国际管理、科技、人才和资金等优势资源,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发展。
突出特色,文理兼顾。重视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科普宣传在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先导作用,促进国际社会对中医药理论和医疗保健服务作用的认同,推进中医药的海外应用。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世界各国具体情况和对中医药的实际需求,结合国内各对外合作单位的资源优势,以务实、灵活、高效的合作模式,推进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尊重世界各国传统医学和当地风俗习惯,求同存异、相互包容,平等开展交流与合作,提高合作实效,推进世界传统医学、生命科学和医学科学的丰富和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与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间合作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中医药对外医疗、教育、科研合作的规模不断扩大,效益显著提高;中药产品出口额继续稳步增长,在中成药能够以药品形式进入国际医药市场方面取得进展;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取得突破,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影响力明显增强;中医药民间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得到加强,一批高水平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基地基本建成,高素质中医药外向型人才队伍逐步形成。初步建立起适应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保障体系。
到2020年,中医药发展的国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被更多国家或地区纳入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中医药国际标准被更多国家认同,中医药文化传播和科普范围更加广泛,中医药对外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进一步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贡献率显著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与国际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与相关国际组织的长效工作机制,深化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发展战略、运行规则、政策动态和标准规范的研究与制定,推动建立有利于中医药发展的国际规则体系。
(二)巩固和拓展与外国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
建立政府间稳定的交流合作对话机制,密切高层接触和往来,加强传统医学政策法规、人员资质、产品注册、市场准入、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对话沟通和经验分享。促进相互理解与合作,为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中药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的合作环境。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医对外医疗合作.
巩固现有中医对外医疗合作基础,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与国外医疗机构、社会团体合作,在境外建立一批高水平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医疗和养生保健服务。大力发展与旅游业相结合的对外医疗保健服务产业,鼓励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申请获得国际知名保险机构的认证。在援外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
(四)全面推进多层次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
鼓励中医药高等院校、社会团体等机构与国外著名大学合作,扩大境外中医药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规模。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育质量,推进中医药教育的国际标准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院校拓展国际市场,吸引更多海外留学生来华接受学历教育。鼓励国内具有资质的中医药机构为国际中医药人员提供来华短期培训和进修。支持中医药院校开展对外非学历远程教育,提高中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
(五)深入开展高水平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
支持有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中药企业与国际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名牌大学开展科技合作。利用国际先进的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联合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和中药产品等重点领域研究。加强中药资源和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我国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医药进入国际主流医药市场发挥支撑引领作用。
(六)扩大中医药产品和服务贫易.
采用政府引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方式,整合国内外资源,支持中药企业在海外建立研究基地和营销网络,鼓励举办对外产品推介会、招商会及展览会,支持中药产品海外注册,依托行业组织,扩大中药产品的国际贸易规模,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建立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国际服务贸易提供方式协调发展的中医药服务贸易体系。实施中医药服务贸易多元化战略,建设一批集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传播等功能于一体的中医药服务贸易示范机构。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医药服务贸易统计体系。利用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区谈判,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
(七)积极参与中医药国际标准制定.
积极参与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生产销售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制定。
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体系下,逐步开展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药教育、中医从业人员资质及中药出口企业资质的国际认证认可工作。
(八)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和文化国际传播.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传播手段,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和文化的国际传播。推动将中医药科普知识和文化传播工作纳入国家对外文化工作相关规划,积极利用各种平台和方式,开展中医药文化海外推广工作。针对不同国家营造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等侧重点不同的市场发展环境。继续开展中医药项目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世界记忆名录”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海外文化推介和科普宣传工程,在境外举办中医药文化巡展和巡回科普宣传。
(九)密切与港澳台交流合作.
通过设立和支持内地与港澳地区具体合作项目,加强政策法规、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学研究、医药产品、文化传播、科普宣传等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扩大与台湾地区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增加交流人次、提高合作层次、拓宽合作领域,推进务实合作,提高海峡两岸中医药服务能力。举办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中医药学术交流大会,推进中医医疗、科研、教育、产业及管理等全方面的合作,实现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中医药事业的共同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发挥中医药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对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全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外交流合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聘请有国际交流与合作经验及影响力的专家、知名人士作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顾问。建立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收集和分享平台。地方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外事管理人员,负责本地区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建立执行和追踪评估机制,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政策保障.
积极推动将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纳入国家外交、卫生、教育、科技、产业、文化、贸易等发展战略中,建立健全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的法规体系。创造条件,对积极参与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给予支持。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管理,规范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保障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资金保障.
通过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争取国家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专项资金的投入,引导、鼓励和带动社会各界加大对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投入力度,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