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正在比意料更快的速度来临。学者的研究发现,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用了近百年的时间,而中国只用20年便迎来老龄化,并且社会老龄化的速度还在加快。一个提前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对国家、社会与个人都将带来前所未有的严重挑战。单说养老一项,便足以让人头大。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肯定有很多老人要搬入养老院。长远地看,社会化养老应该也是大势所趋,然而,请相信,这个社会化养老的前景距离目前还很遥远,且不说中国现有的养老院规模跟庞大的老年人口相比无异于杯水车薪,从中国人的文化心理来说,老人家也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而不是社会化养老模式。发达国家的养老制度当然值得借鉴,但传统的养老经验也许对我们更有启发性。
说起传统的养老模式,许多人立即会猜到我要说的是家庭养老。没错,中国传统的养老模式一直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体。但家庭养老并不是说国家规定了公民赡养老人的义务就行了,撒手不管了。国家还需要建立制度性的激励,历代政府为支持家庭养老,都实行“侍丁”与“权留养亲”两项制度。
“侍丁”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礼记》的记载,“八十者一子不从政,九十者其家不从政”,是指政府对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减免其税收与徭役。西汉时,平民家有九十岁老人,可免除一人的徭役;有八十岁的老人,减免两口人的人头税。唐朝时,男子七十五以上、妇人七十以上,可免除其家庭成员的徭役一名。宋朝时,有八十岁老人的家庭,可免纳家庭成员的“身丁钱”,并免除其中一名男丁的服役义务。明清也一样,如《清律例》规定,“军、民年七十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泛差役”。
“侍丁”制度对今天有没有启示意义呢?众所周知,现在已基本上不存在徭役,不过徭役无非是一种人力税,现代国家对有赡养老人负担的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庶几就有点“侍丁”制度的遗意。
“权留养亲”则是中华法系中一项比较特别的缓刑制度:犯罪之人(重罪除外),如果父母年迈、无人照料,政府可不立即执行判决,允许犯罪人回家赡养父母,候赡养结束后再执行判决。这一制度正式形成于北魏孝文帝时期,之后唐宋明清,历代相沿,如《宋刑统》规定,除了谋反、内乱等死罪之外,罪人若家有祖父母、父母年八十岁以上,且“户内无周亲年二十一以上、五十九以下者”,可以“申刑部具状上请听敕处分,若敕许充侍”。
尽管“存留养亲”是一项迄今已消失多时的古老法律制度,但我相信对于今人并非没有可借鉴之处。按中国现行缓刑制度,法庭在决定缓刑的适用时,一般只是考虑犯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因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将犯罪人家庭情况作为缓刑适用条件的考虑因素。由犯罪人所赡养、抚养和扶养的直系亲人,若确实有待照顾且非犯罪人再无可托付的情况,应被纳入缓刑适用的考虑因素。”
以今日情势,当然不可能、也不必要恢复“侍丁”与“权留养亲”制度,但传统的做法可以借鉴。如果真要提倡家庭养老,那么光宣传孝道是远远不够的,也应当考虑如何在税收与司法上给予妥当的照顾,以激励家庭养老。
家庭养老模式当然也有着内在的缺陷——那就是,家庭贫寒的老人及孤寡老人由谁来养,将成一大问题。不过,传统社会对此也并非毫无办法,主流的家庭养老之外,其实还存在一个宗族养老系统与社会公益养老系统,如明清时,许多宗族都在族规中明确规定了用宗族基金赡养族内老人的职责;宗族之外,又有公益性的社会养老机构,通常叫做“普济堂”,类似于今天的民办福利院,以收养“老疾无依之人”为主。
在家庭养老、宗族养老与公益养老覆盖不到的地方,古代还有福利性质的国家养老兜底。至迟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已经出现了养老福利。当时刚传入中国未久的佛教带来了“布施”的观念,信奉佛教的梁武帝在建康建立“孤独园”,收养孤儿和贫困孤寡老人。其后,唐王朝则在京师设立“悲田院”收容乞丐、孤老,宋朝更是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居养院、养济院。——千万不要以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家庭养老一种模式,实际上古代社会已经出现了不同类型的养老方式,包括社会化养老、国家福利养老。
今日中国面对的养老问题,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严峻,更加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以家庭养老为主、同时涵盖自助养老、社区养老、商业养老院、民间公益养老院、国家福利养老院在内的立体型养老体系。
作者:吴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