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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
添加时间:2016-07-18 07:32:38作者:来源: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民政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拟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通知》要求,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强化行业监管,制定标准规范,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管理运营,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成功经验。

  《通知》强调,试点资金要以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软环境和软实力为主,硬件设施建设为辅,重点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包括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完善和促进居家和社区的医养结合服务等。本次试点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通过中央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

  《通知》明确,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组织开展改革试点的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

  《通知》的出台,是以实际行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有力促进完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附件:

1.《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
2.《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1号)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6〕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促进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重点支持试点地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总结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经验,引领带动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中央引导、地方为主。中央明确试点目标任务,给予资金支持、工作指导,并对地方试点进行跟踪评估和绩效考核,对成功模式和经验做法进行宣传、复制和推广。地方政府是发展居家和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相关措施,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在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的主导作用,落实准入、金融、财税、土地等优惠政策,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同时,政府负责行业监管,制定标准规范,确保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社会力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保供给、可持续,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三是突出重点、先行先试。鼓励试点地区立足本地实际,以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短板问题为重点,探索创新,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积累经验,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的作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试点,前两三年重点针对发展短板,采取有效促进措施,形成综合服务能力,后两三年重点完善政策措施,推广成功试点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试点目标。通过中央资金引导,鼓励地方加大政策创新和资金投入力度,统筹各类资源,优化发展环境,逐步认识和把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规律,形成一批服务内容全面覆盖、社会力量竞争参与、人民群众普遍认可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成功经验,形成比较完备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环境和推动机制,鼓励其它地区借鉴应用,快速提高我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试点资金以打造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软环境和软实力为主,硬件设施建设为辅。

二、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通过购买服务、公建民营、民办公助、股权合作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培育和打造一批品牌化、连锁化、规模化的龙头社会组织或机构、企业,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主体。

(二)支持城乡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机构开展延伸服务,直接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或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技术支撑。

(三)支持探索多种模式的“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和智能养老技术应用,促进供需双方对接,为老年人提供质优价廉、形式多样的服务。

(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增强养老护理职业吸引力,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素质。

(五)推动完善相关养老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培育和发展第三方监管机构和组织,建立服务监管长效机制,保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六)支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积极推进医养结合,使老年人在居家和社区获得方便、快捷、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七)支持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支持依托农村敬老院、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已有资源建设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互助幸福院、托老所、老年活动站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满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空巢、留守、失能、失独、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程序。各省(区、市)组织所辖地市进行申报,申报城市自愿报名申请,经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民政部和财政部审定。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选择部分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具有良好工作基础,在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代表性的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开展试点。具体申报口径和要求按《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二)资金支持。2016年选择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进行试点,中央资金突出奖补原则,按因素法分配,采取当年预拨60%,次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结算,由试点地区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结合其实际情况安排用于上述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7个重点领域。

(三)绩效考核。民政部将会同财政部主要根据以上7个方面的重点支持领域,提出绩效目标考核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考核评估。对于考核结果较好并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拨付剩余的40%结算资金,对于特别好的地区,将在拨付40%结算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10%奖励,并在下一年度增加该地区所在省份的试点地区数量;对于考核结果较差,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地区,将根据其得分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并取消当年乃至今后的试点资格。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各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承担起责任,组织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加强对试点地区的跟踪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民函〔201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的精神,落实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中央财政决定选择一批地区进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200号)精神,现就2016年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试点地区及所在省(区、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并具备组织开展试点的强烈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试点地区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代表性。

(三)地级行政区域(含直辖市的区)均可申报。

二、申报主体

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向所在省(区、市)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试点申请并按要求提交有关申报材料(7月31日前)。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人口规模、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情况;

(二)本地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相应设立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情况;

(三)本地区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出台情况;

(四)本地区及所在省(区、市)省级政府安排的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资金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的资金情况;

(五)本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是《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通知》提到的7个重点领域)已经取得的突出进展成效;

(六)本地区开展试点所要达到的绩效目标、试点的有利条件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申报地区民政、财政部门还应同时填报《______市(州、区)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表》(见附件1)。

四、审核确定

(一)省级推荐。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收到申报地区试点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择优选择1-2个城市,  8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审核意见及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民政部、财政部。书面报告还应包括本省(区、市)人口规模、老年人口规模、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财力情况,以及本省(区、市)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取得的成绩等情况,并同时填报《______省(区、市)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表》(见附件2)。

(二)专家评审。民政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依据试点条件对申报城市进行打分和排序,按照突出典型引路,东、中、西部统筹安排的原则,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并于9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事项

最终确定的试点地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10月15日前,由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备案。

附件:1.______市(州、区)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表
      2.______省(区、市)2016年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申报表

      民政部     财政部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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