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12〕18号),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进一步加强老龄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老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做好老龄工作,满足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让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目前,我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27.1万,占总人口的12.1%,,而且每年仍以3.5%的速度递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的加速发展给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和挑战。与此同时,人口老龄化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速推进相伴随,与城乡差距、区域差距、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相重叠,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文化领域深刻变革相交织,与家庭核心化、空巢化、小型化日益加速相并存,老龄问题愈来愈成为重大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老龄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指导,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老龄工作做好。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的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理顺老龄工作体制,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完善老龄工作制度,配强老龄工作人员,落实基层老龄工作干部的各项待遇,重视老龄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关心他们的思想和进步,在全市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理论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作风过得硬的基层老龄干部队伍。
二、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高龄津贴及尊老金制度
为老年人发放尊老金,让全市广大城乡老年人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根本要求。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建全尊老金发放制度,并努力形成随社会经济发展自然增长的机制。从2013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发给百岁以上老人3600元的尊老金,发给90—99岁老人2400元的尊老金;县(市、区)财政每年发给80—89岁老人800元的尊老金;乡(镇、办)每年发给70—79岁老人200元的尊老金;村(社区)每年发给60—69岁老人100元的尊老金。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也要建立各个年龄段相应额度的尊老金制度。
三、大力引深“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敬老文明号”创建是由山西省老龄委发起、全国老龄委推出的一项旨在改善为老服务环境提高为老服务水平的活动。“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正是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理念,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是新形势下构建“党政主导、老龄委协调、部门尽责、社会参与、全民关怀”大老龄工作格局的创新尝试。活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系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开展,已形成“关爱老人、共享成果、恪尽职守、率先垂范”的可喜局面。面对新形势,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把“敬老文明号”创建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引深“敬老文明号”创建工作,要建立完善可行的创建机制,把创建“敬老文明号”活动同创建“老年友好城市”、“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温馨家庭”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文明和谐城市、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村镇建设。要注重发挥“敬老文明号”的示范、辐射作用,努力使“敬老文明号”连线成片,使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产生应对“积极老龄化”、“和谐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的综合效益。从2013年起,凡获得国家级“敬老文明号”称号的单位,市政府予以1万元(物资)奖励;获得省级“敬老文明号” 称号的单位,市政府予以5千元(物资)奖励;获得市级“敬老文明号”称号的单位,市政府予以3千元(物资)奖励。国家级“敬老文明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省、市级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