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除新建外,首次将改建和租赁房产开办养老机构纳入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奖补范围,并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奖补标准。
《意见》指出,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连续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的运营奖补,按年发放。现将《意见》全文刊载如下:
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
冀民〔2015〕21 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各省直管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7号),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制定如下意见。
一、养老服务机构的界定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兴办,经民政部门依法许可,取得《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为老年人提供养护、托管等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
二、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
对社会力量通过购置土地新建和利用自有房产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的建设奖补;对于社会力量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建设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享受过省级一次性建设奖补,当年未申请运营奖补;
(二)2013年1月1日以后取得民办非企业证书,运营满一年且年检合格;
(三)床位数按建筑面积每42平方米一张床位计算。
三、对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奖补
对连续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实际入住老年人占用的床位数量,给予每月每张床位不低于100元奖补,按年发放。
养老服务机构申请运营奖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
(二)年度内无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和重大服务纠纷,当年未申请一次性建设奖补;
(三)年度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90%;
四、奖补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申请。申请奖补的养老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和新建房屋产权证明、改造修缮证明、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
(二)审核。各地民政部门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财政部门对申请奖补金额进行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各设区市要在1月20日前收集各地审核通过的材料后,填写《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奖补申请汇总表》和《河北省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奖补申请汇总表》,撰写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逾期将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三)分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材料按程序进行分配各地。
(四)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的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
五、奖补资金的使用
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用好奖补资金。
六、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省级奖补意见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和奖补。同时。可结合当地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发展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出台当地的奖补意见,但不得使用省级奖补资金进行抵顶。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冀民[2012]81号)同时废止。